Article 37
In force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的建设用地地块,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土壤污染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报告报送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由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评审。
经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需要实施污染风险管控、修复的建设用地地块,应当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