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一)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表明农用地地块有土壤污染风险的;

(二)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拟开垦为耕地、果园或者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农用地的。

未利用地、复垦土地等未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或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污染物含量超过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制值的,不得开垦为耕地、果园或者其他种植食用农产品的农用地。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