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符合条件的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对划为永久基本农田但属于严格管控类耕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有关部门优先利用符合条件的剥离耕作层土壤进行修复;确实难以修复或者存在其他确需退耕情形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移出并进行补划。

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在优先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域,建设高标准农田、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划定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

Local Regulations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