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生产经营档案,提供质量和亲本育性符合国家标准的亲本种子,如实申报产地检疫,对制种户和受托人生产种子的行为进行监督,并提供生产技术指导和培训。制种户和受托人应当及时向种子生产经营者报告生产事务。

制种户或者受托人应当在播种前向生产地点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予以协助。

受托人应当对制种户进行生产技术指导,并主动协调处理种子生产矛盾纠纷。制种户应当按照种子生产协议、生产技术规程和检验、检疫规程从事种子生产,落实种子生产安全隔离,保证种子符合净度、纯度、发芽率等质量要求和检疫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三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