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8

In force

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应当根据湿地类型,由区湿地保护管理部门会同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国家重要湿地修复方案报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备案。

市规划资源主管部门在批准重要湿地修复方案前,应当征求市水务、城市管理、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