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本市实行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事权划分原则加大对重要湿地保护的财政投入,加大对重要湿地所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鼓励湿地生态保护地区与湿地生态受益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或者市场机制进行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
因生态保护等公共利益需要,造成湿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市或者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