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国家和本市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集中分布湿地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鸟类和水生生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在以水鸟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地及其他重要栖息地从事捕鱼、挖捕底栖生物、捡拾鸟蛋、破坏鸟巢等危及水鸟生存、繁衍的活动。开展观鸟、科学研究以及科普活动等应当保持安全距离,避免影响鸟类正常觅食和繁殖。

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应当科学评估湿地生态状况,通过调节湿地水位、增殖放流以及控制植被密度等必要措施,优化湿地鱼类资源种群结构、数量和植被覆盖度,提升湿地净化水质能力,改善湿地水生态环境,满足水鸟的正常觅食和繁殖。湿地保护责任单位应当对受伤、受困的野生动物及时采取救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