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面积大于八公顷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湿地,可以列入市级重要湿地名录:

(一)具有典型性、代表性、稀有性或者独特性的湿地;

(二)分布着国家重点保护、市重点保护或者易危、濒危、极危物种,或者受威胁的生物群落的湿地;

(三)定期栖息五千只或者更多的水鸟,或者某一物种(含亚种)水鸟数量占全球总数千分之一以上,或者全国该种群数量的百分之五以上的水鸟在此栖息度过终生或者生活史中某一阶段的湿地;

(四)对鱼类的生存、繁殖、洄游具有典型或者重要意义的湿地;

(五)具有重要生态学或者水文学作用、重要历史或者文化意义的湿地。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