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化教育经费支出结构,建立与职业教育办学规模、培养成本、办学质量等相适应的财政投入制度,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鼓励通过财政拨款、企业投资、多方融资、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依法筹集职业教育资金。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或者公用经费标准。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标准,按时、足额拨付经费,不得以学费、社会服务收入冲抵生均拨款。
民办职业学校举办者应当参照同层次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经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