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6
Amended转让、出租、抵押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办理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登记;
(二)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完成建设;
(三)已按照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支付租金。
根据前款转让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时,国有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
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出租期不得超过二十年,且不得超过国有承租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