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农村村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实地审查建房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农村村民作出说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转报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联审批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镇)人民政府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农村村民建房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未利用地转用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