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户籍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居住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者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六)符合本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当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经讨论通过的,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小组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盖章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不扩大原宅基地面积改造或者建设二层以下农村住房的,在村委会协调相邻权利人关系的基础上,由个人自主进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免费提供农村住房建设规划技术导则。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不得以户籍登记作为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前置条件。
Local Regulations · 庆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