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火源管理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区火源的管控和监督工作。
应急管理、公安、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气象、工信、文旅广体、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火源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区火源管控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有关森林火源管控工作。
自然保护地、国有林场、风景名胜区、重要军事设施、革命纪念地等管理机构以及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负责其管理经营范围内火源日常管理工作。
森林防火区内的公路、铁路、电力、通信线路及设备、石油天然气管道等的经营主体单位及工矿企业应当公布故障报警电话,开展日常检查,及时检测检修,加强输配线路森林防火通道维护管理,消除火灾隐患。
Local Regulations · 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