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传统建筑的所有权人负责传统建筑的维护和修缮。所有权人与使用权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村(居)民委员会自筹资金修缮传统建筑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传统建筑有毁损或者灭失危险,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不具备维护修缮能力的,或者传统建筑长期无人维护、无法确认权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旅广体等相关部门,及时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传统建筑的维护修缮,应当遵循修旧如旧的原则。鼓励村(居)民委员会和传统建筑所有权人收集和保护坍塌、散落的传统建筑构件等材料,采用传统建造技术、既有传统建筑材料进行维护修缮。

Local Regulations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Febr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