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状况,依法报备。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