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行政审批部门在审查建设项目时,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纳入审查范围,确保建设项目符合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特殊污染源地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桥梁、隧道、照明、文物保护、零星修缮、应急抢险、保密工程等建设项目可以在建设审批环节对其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要求,纳入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豁免清单由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行政等主管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