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海绵城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和维护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海绵城市建设的技术标准,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符合规划要求,雨水积存蓄滞和收集利用能力提高;
(二)因地制宜实施雨污分流,有效控制径流污染、合流制污水溢流污染;
(三)城市防洪排涝能力提升、设施逐步完善;
(四)自然河流、湖泊、湿地等水生态系统得到保护,受破坏的水生态系统修复,热岛效应缓解;
(五)其他应当符合海绵城市建设的要求。
Local Regulations · 晋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