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业主大会成立之日起60日内组织编制维修资金应急使用预案。本条例施行前已成立业主大会但未制定应急使用预案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0日内组织编制。

未成立业主大会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组织编制应急使用预案。

应急使用预案应当由维修资金分摊列支范围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

应急使用预案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自公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由业主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拟订应急使用预案示范文本并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