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业主大会决定划转自管维修资金的,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一)维修资金专户开立、划转;
(二)维修资金自管账户核算,或者委托依法设立的第三方专业机构管理账目;
(三)维修资金的续交、应急使用和存储;
(四)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违反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业主表决方式;
(七)维修资金的其他重大事项。
业主大会未决定划转自管维修资金的,也应当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维修资金的续交、应急使用、业主表决方式等事项。
管理规约应当向业主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公示期满后,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规定的续交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除续交之外的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管理规约按照前款规定表决同意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形成业主大会决定和相关印证资料,报有管理职责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经开区管委会备案。
管理规约约定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就变更事项重新公示、表决并备案。
受理备案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