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资金安全、服务优质、科学评估和公平公开的原则,择优选择商业银行作为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并向社会公布,依法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开区管委会应当按照职责,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本行政区域或者管理范围的维修资金专户,以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幢为单位设账,以房屋门户号设分户账。
业主大会决定划转自管维修资金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维修资金专户。
专户管理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负责办理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核算、对账、查询等事务。
Local Regulations · 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