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要求和重点流域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对建设项目实行禁止或者严格控制等差别化环境准入。闽江、九龙江等重点流域禁止新建对流域水质、水生态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已建项目应当逐步退出;严格控制污染型和资源消耗型项目。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小流域治理,开展水污染情况监测,加强畜禽、水产养殖等污染防治,控制面源污染,保障水质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