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本省实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除国家确定的重点水污染物外,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水环境质量状况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对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水环境质量不达标的水功能区,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实施更加严格的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措施,限期实现水环境质量达标。

排放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措施,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排污口,确保达标排放,防止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水生态破坏。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3,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