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电动自行车安全通行、规范停放和安全充电等保障措施,统筹保障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电动自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停放、安全充电等管理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