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电动自行车的制动器、反射器、照明灯性能良好;
(二)按照交通信号、交通标志指示通行,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
(三)在夜间或者遇有雨、雪、雾、霾等低能见度情况时,开启照明灯,减速慢行;
(四)转弯前减速慢行,注意观察,提前示意;设有转向灯的,提前开启;
(五)行经人行横道时,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或者横过没有交通信号道路的,予以避让;
(六)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
(七)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