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一)拼装电动自行车;

(二)改装或者更换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蓄电池等动力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三)拆除、改装或者更换电动自行车的限速装置,导致电动自行车最高时速超过强制性国家标准;

(四)改变电动自行车铭牌、电动机编码、整车编码等;

(五)加装车篷、雨棚、车厢等装置;

(六)在电动自行车上安装高分贝喇叭、音响或者高强度照明灯等。

禁止销售具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的电动自行车。

Local Regulations · 南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