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新建、扩建、改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消防供水管网、市政消火栓等消防供水设施。市政消火栓建设达不到相关标准和规定要求的,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灭火救援需要会同区水务部门提出增补建设计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不能通行消防车的道路设置消火栓,并设置必要的消防加压设施;在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尚未覆盖的区域,组织修建消火栓、消防车取水平台、消防水池、消防水塔等消防供水设施。供水单位应当配合进行公共供水管网连接。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