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落实标识化管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

建筑物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建筑物的建设、使用、管理单位或者个人负责。不能确定建设、使用、管理单位和个人的公共区域,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相应的管理人负责。

管理人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或者妨碍消防车通行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