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完成消防救援站建设工作,确保消防救援站与有关建设项目同步验收。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城市更新、住宅小区规划、工业园区改造中,按照法律法规和消防救援站建设技术标准补充建设消防救援站,实现辖区消防救援力量全覆盖。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建筑高度八十米以上的住宅建筑、一百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建设项目相匹配的消防救援能力建设。相关部门审批上述项目时应当征求同级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区人民政府、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小型经营场所、从事家庭生产加工的场所、民宿、农家乐的集中区域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提升预防和处置火灾的能力。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