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消防专项规划,经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其涉及空间布局的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
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中已经明确的消防基础设施选址用地应当用于消防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的,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征求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消防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市、区重点项目,优先保障消防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及时依法完成征地拆迁、用地收储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