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未被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构)筑物,但符合《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的,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具有保护价值的建(构)筑物进行定期普查,根据普查结果,提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利害关系人和公众、专家意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市和区(县、市)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文物主管部门经过组织论证,可以将具有保护价值且存在毁损、灭失危险的建(构)筑物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采取设置标志等预先保护措施,同时书面告知所有权人、使用人或者物业管理单位。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六个月内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自行失效。预先保护对象的具体认定标准、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