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下列工作:

(一)依法通过制定、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开展保护宣传;

(二)引导村(居)民保护文物保护单位、合理利用历史建筑;

(三)制定村(居)民防火公约,组建志愿消防员队伍,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装备,提高灭火技能,降低火灾风险;

(四)做好有损毁危险的历史建筑登记、报告工作;

(五)收集、保护已经坍塌、散落的历史建筑构件,及时向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对保护性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服务;

(七)及时劝阻和制止违反保护规划的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