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家政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发布虚假广告或者隐瞒真实信息误导家政服务消费者;

(二)利用家政服务之便强行向家政服务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

(三)扣押、拖欠家政服务人员工资或者违规收取费用,以及其他损害家政服务人员合法权益;

(四)扣押家政服务人员身份证明、技能证明、健康证明等证件材料;

(五)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家政服务消费者、家政服务人员的隐私和个人信息;

(六)指派或者介绍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七)为未持有有效身份证明的家政服务消费者指派或者介绍家政服务人员;

(八)指派或者介绍未按照规定参加体检或者体检不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从事家政服务;

(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忻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