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在市场主要出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经检定合格的公用计量器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