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城市建筑后退道路范围内一般不得设置临时停车场。确需设置的,应当由业主大会按照相关法定程序作出决定,明确用地范围,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合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停车设施,规范交通用语;

(二)利用能阻止行人穿越的固定式物理隔离措施,对所设置停车场区域与市政道路进行隔离;

(三)禁止占用市政道路人行道(盲道)及绿地,不得借用人行道设置出入口;

(四)禁止在道路红线范围内及规划绿地设置岗亭和收费道闸等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建筑后退道路范围内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