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临时停车场向社会提供经营服务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临时停车场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到期确需继续经营的,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一年期限届满前二十个工作日内到原备案机关重新办理备案。

临时停车场的经营和使用按照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临时停车场经营期间若出现重大安全隐患、土地使用性质变更、土地开工建设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办理相应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