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城市轨道交通沿线既有建(构)筑物危及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有权采取合理的安全措施,既有建(构)筑物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予以配合。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沿线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或者种植树木,妨碍行车瞭望、侵入线路限界或者影响运营安全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消除妨碍或者影响;未能及时消除、危及运营安全、情况较为紧急的,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可以先行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在城市轨道交通地面线路和高架线路邻近区域采用彩钢瓦、塑料薄膜等轻质材料搭建板房、彩钢棚、塑料大棚和铺设防尘网、防晒网的,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防止掉落、脱落、飘浮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