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0
In force禁止下列危害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拦截列车;
(二)阻碍站台门、车门正常运行,强行上下车;
(三)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或者其他有禁止进入标志的区域;
(四)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城市轨道交通列车、机车、维修工程车等投掷物品;
(五)攀爬或者跨越围墙、围栏、护栏、护网、通风亭、闸机、站台门等;
(六)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开关装置,非紧急情况下动用紧急或者安全装置;
(七)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出入口五米范围内堆放物品、摆设摊点、乱停车辆、揽客拉客等,妨碍乘客通行和救援疏散;
(八)在通风口、车站出入口五十米范围内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和腐蚀性等物品;
(九)在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冷却塔周边躺卧、留宿、堆放和晾晒物品;
(十)在地面线路或者高架线路两侧各一百米范围内升放风筝、气球等低空漂浮物体和无人机等低空飞行器;
(十一)损坏列车、隧道、轨道、路基、车站、高架、通风亭、冷却塔、变电站、管线、护栏护网等设施设备;
(十二)损坏机电、电缆、自动售检票等设备,干扰通信信号、视频监控设备等系统;
(十三)伪造、毁损、遮盖或者移动安全、消防警示标志和疏散导向、站牌等标志以及防护监视等设备;
(十四)损坏城市轨道交通变电设施、电力线路设施的行为;
(十五)擅自在高架桥梁及附属结构上钻孔打眼,搭设电线或者其他承力绳索,设置附着物;
(十六)其他损坏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和影响运营安全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