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统筹开展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文明校园创建活动,动员全社会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会同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责任单位依照本条例开展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Local Regulations · 孝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