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套建设海绵城市设施:

(一)建筑与小区建设应当因地制宜采取屋顶绿化、下沉式绿地、建筑雨落管断接等措施,提高积存、滞蓄和利用雨水能力;

(二)道路与广场建设应当增强绿化对雨水的消纳功能,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露天停车场、广场等推广使用透水铺装,实现对雨水的收集、净化和利用;

(三)公园与绿地建设应当进行汇水分析,统筹考虑周边雨水消纳,因地制宜采用雨水花园、下沉式绿地、人工湿地、植被缓冲带等低影响开发措施,增强公园、绿地的城市海绵体功能;

(四)工业厂区因地制宜建设雨水收集、净化、蓄存和利用设施。

Local Regulations · 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