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公民有享受良好公共环境卫生、免于健康危害的权利,有接受爱国卫生教育、参加爱国卫生活动、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的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爱国卫生工作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投诉受理方式,及时受理和处理投诉举报。

Local Regulations · 承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