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对设区的市管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经济管理权限和部分省经济管理权限;对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管理机构,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经济管理权限。
科学合理赋予开发区经济管理权限,涉及开发区项目建设、企业发展需要的规划、土地、住建、市场监管、能源消费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管理权限应放尽放。对不适宜下放的权限,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开通网络直报端口、建立领办代办服务制度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便利。
具体赋权事项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权责清单和工作流程。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