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核发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二)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自主权的;

(三)侵害被检查者商业秘密的;

(四)对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不予查处的;

(五)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的。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