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二)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三)随意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3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丽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