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一)本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情况;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使用财政资金的情况;
(二)国有、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财务收支及其境内外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情况;
(三)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
(四)政府部门管理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社会捐赠资金、彩票公益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财务收支情况;
(五)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任职期间有关经济责任、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
(六)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
审计机关可以依法对国家和本市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预算管理情况,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管理使用,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4,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