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相关标准拟定和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滨海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水库范围内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公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成区内城市公园湿地的管理、保护和修复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湿地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所管理湿地的具体保护管理。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严格执行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开展日常巡护和监测,预防、制止和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破坏湿地的行为;组织实施或者参与组织实施湿地修复;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