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包业务,以其他单位名义承包业务或者允许其他单位、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包业务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二)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
(三)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非法形式转让资质证书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成果资料,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采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六)未按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外省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承包勘察设计业务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
(八)未按照规定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报表的,责令限期报送。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