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协助业主大会的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和换届;

(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

(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之间关系,调处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纠纷;

(四)协调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交接;

(五)协调和监督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

(六)召集物业管理联席会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和配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