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做好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一)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费标准、供用电的监督管理、协调供用电各方关系等工作;

(二)公安机关负责监督、指导重要部位监控安防系统的建设、维护、使用和查处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案事件等工作;

(三)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督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履行建筑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依法认定擅自改变房屋建筑主体、承重结构和其他影响建筑安全的行为,处理建筑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等工作;

(四)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规划核实和违法建设的认定等工作;

(五)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违法建设、破坏公共绿化、擅自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擅自改变房屋外观等工作;

(六)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电梯等特种设备实施监督管理和查处无照生产经营、物业服务违规收费等工作;

(七)人防部门负责人防工程设施监督管理;

(八)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财政、司法行政、民政、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经济和信息化、数据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阜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