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衔接有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市、县(区)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

市、县(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在组织编制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时,应当征求同级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

土地整理、农田水利、农田防护林、农田输配电、道路交通等涉农项目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林业、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优先将其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区。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