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标准将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高标准农田建设补助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土地出让收入;

(二)按照国家、省规定统筹使用的涉农资金;

(三)交易新增耕地指标、水田面积指标、粮食产能指标等产生的收益;

(四)依法在债务限额内发行债券的收入;

(五)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方式获得的资金。

积极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投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参与高标准农田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4